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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典当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3/26 15:55:1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点击量:2076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
典当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5]15
各典当企业,市典当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5]115号,下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须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度报告书》(附件1)。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纸质及电子文档),若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则报送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
  1、审计报告附注要对典当企业较大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较为详尽地披露。如:“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付账款”既要列示明细单位还要按其账龄列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要列示其具体构成内容;“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比例。
  2、审计报告中“利润表”要完整填列上期金额(上年数),不得遗漏。
  3、审计报告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等情形。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章)(原件)。
  (五)典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在2014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省级主管部门批文的复印件。
  (六)《2014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报送时间及地点
各企业要按《通知》要求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务必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21号聚龙阁410室;联系人:曹文,电话:13580335831,38460082,刘福民:13808873038)。我委将委托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对本市典当行报送的年度报告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对全市典当行业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工作要求
    (一)在递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携带U盘提交《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14年度典当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二)各企业报送材料必须按本通知提交材料的顺序编排目录,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填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对不符合要求的,我委一律不予受理。
五、处理原则
  (一)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将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1.2014年度未按规定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业务信息、累计四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月报,或者经指正仍有三次未按表一、二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
    2.在年审财务报表中,既不反映税后利润又不反映亏损额的典当企业。
3.不规范填写当票,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
4.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情况),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
    5.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典当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报告为不合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1.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6.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六、暂停办理变更手续
在省商务厅发布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前,暂停办理典当企业申报变更手续。年度报告情况通报后,我委重新受理合格企业的变更申请。
 
     附件:1、2014典当企业年度报告书.doc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联系人:刘群辉,电话:83123892,传真:8312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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