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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典当行业行业公约

 

促进广州市典当行业诚信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建设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典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各典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 2020 ] 38号)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登记、注册、经营、年检、变更、注销等规定,自觉接受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条 各典当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处悬挂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典当业务须知》和《广州市典当行业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典当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公开《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抵押的当期、综合费率、利率及计算方法。

 各典当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在同行业中或某区域的垄断地位

争抢其他典当企业已商定或正在洽谈的典当业务

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片面夸耀自身优势,贬损其他典当企业声誉,做出有损其他典当企业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将本企业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典当业务风险转嫁给其他典当企业

窃取或披露其他典当企业尚未公开的重大业务信息和商业秘密。

 各典当企业之间如发生业务纠纷和其他争议,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若发现行业中有损行业利益和整体形象的行为及非法典当活动,有义务揭发、举报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典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依时准确、真实填报月度经营信息、公安易销脏系统信息及符合要求的年审资料并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典当企业应主动披露经营过程中产生或已形成的风险,搞好案例分析,做好风险警示,共同构建业内风险预警机制。积极构建大额典当业务业内合作经营机制,共同决策,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互利共赢。

 对不遵守职业操守、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当从业人员,由所在典当企业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除名并通报全国典当行业。

第九条 典当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典当业务技能培训并认真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团结互助、优质服务。

第十条 本公约通过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第二届第十次理事会审核修订,2021121实施生效

 

 

广州市典当行业协会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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