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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1/29 15:20:10 来源:广州市经贸委 点击量:3244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
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贸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5〕35号,下称《通知》)精神,现将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安排
根据省商务厅对我市新增典当行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2014年度我市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6个,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个未参加上年度年审、年审结果为B类或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地点及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应根据《通知》的申报条件及“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于2015年2月6日前,将报经贸部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附件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准备材料)、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一式一份,按附件4“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目录”准备材料)一同送至广州市政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07、408窗口)
三、择优推荐条件
(一)法人股东综合实力较强(股东构成、总资产、净资产、盈利水平、投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等);
(二)典当业务专业性较强、典当业务与专业市场或产业园区相结合,能够成为专业市场和产业园区融资平台
(三)具有经营、管理典当有关业务的专业人才;
(四)经营场所在典当网点较少的区、县级市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通知》要求,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http:// www.gdbs.gov.cn注册和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二)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开业3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还须符合我市公安部门有关营业场所设置的要求: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地须设立在三楼以下;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周边以及治安情况复杂路段不得设立典当行。
(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新增股东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五)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新增典当行应把注册资金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六)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对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作补正、调整和替换。
(七)报送材料人员要求是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法人股东高管人员(应必须提供身份原件和职务证明),并与受理窗口签署免费受理确认书及资料真实的承诺书。
 
附件:1.广东省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
          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4.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
目录
5.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6.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7.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8.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5年1月28日
(联系人:刘群辉,电话:83123892)
 
 
 
 
 
 
 
 
 
 
 
 
抄送:市典当行业协会。
附件1
 
广东省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高质量为重点,按照从严把关、总量控制、优化区域布局的要求,推进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顺利实施,实现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2014年典当行设立审批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数量调控
    (一)根据商务部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要求,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原则上按照12%增量进行调控。为促进全省各市均衡发展,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典当行基数、典当行效益、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平等情况,我厅对各市新增数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对于现有典当行超过50家的地区调减4%,超过30家的地区调减2%;上年度设立典当行开业不足50%的地区调减2个百分点;2014年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察发现违规5次(含)以上的地区调减2%。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具体如下: 
  广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数量的8%;惠州、东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0%;其它地级市以及顺德区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2%;对于现有典当行数量少于10家的市可适当增加典当行设立数量。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优先考虑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规模。未参加2013年度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全省统筹,原则上不超过典当行设立数量的1/3,按申请分支机构典当行的经营绩效排名依次审批。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广东省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设立典当行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设立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自然人股东不能为公务员。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五)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2.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 
  1.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辖区内申请企业的纸质材料和请示文件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我厅(收发室)。同时,应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http://www.gdbs.gov.cn)注册和申请。 
  3. 申领表格。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可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com.gov.cn/。 
  六、审批程序 
  (一)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拟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正式文件)及填制《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含电子文档)报我厅。 
  (二)审查。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报送材料的先后顺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 
  (三)备案。按照商务部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组织对全省新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审查后,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表报商务部备案。 
  (四)批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将输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经商务部确认后,由省商务厅核发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批准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没有公开办事程序、拒收申请人申报新设立典当行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典当行。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递交申请材料及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初审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初审推荐表(附件3、4)、审核意见表(附件5、6)、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二份,同时将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三)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以确保新设立典当行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各市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将注册资本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四)为确保新年度设立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省商务厅将于2015年2月2日至10日(收到材料时间)受理各市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对于没有按时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
 

   联系人:梁招权  余耀坤 
  联系电话:020-38819947  38817261 
  邮    箱:yyk1106@sina.com
 
 
 
 
 
 
 
 
附件2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设立典当行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申请文件(主送市经贸委,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市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注册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法人股东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证明;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
(十)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须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一)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行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商务厅);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主送市经贸委,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意见;
(六)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七)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4
 
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
公安部门审核材料目录
 
一、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一份)
1. 关于申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由法人签名,分支机构由申办典当行盖章);
2. 申请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公司章程及典当业务规则、相关的管理制度;
3. 拟设经营场地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4. 经营场地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及装修工程意向书
5. 拟设场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 拟任法人代表、股东、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成员花名册;
7. 拟任法人代表、股东、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8. 拟任法人代表、股东、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从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有效期);
9. 最近两年来无违法经营记录证明(申办分支机构提供);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办分支机构提供)。
二、典当行经营场地的设置要求
1. 申办典当行的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 经营场地须设立在三楼以下;
3. 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周边以及治安情况复杂路段不得设立典当行。
注: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要求,企业报公安部门的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由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转交。


附件5
 
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省商务厅:
          年度,我市(区)拟同意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审核意见报你厅,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二、股东情况
(一)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      户,均为内资企业,无外资(含港澳台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符合法人股相对控股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称
法定
代表人
公司类型
本次出资额
所有者权益合计
长期股权投资
是否通过工商年检
 
 
 
 
 
 
 
 
 
 
 
 
 
 
 
 
 
 
 
 
 
填表说明:1.公司类型按照营业执照填写;2.本次出资额为对该典当行的出资额;3.所有者权益合计、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写;4.工商年检以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年检章为准。
上述法人股东均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经审核,所有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人,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合计持股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身份证号
本次出资额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提供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经审核,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
 
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按照要求将注册资本金存放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所有股东均提交了出资承诺书,已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法人股东                  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                  为上市公司,已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公司相关信息,并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附件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省商务厅
          年度,我市(区)拟同意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     家分支机构。现将审核意见报你厅,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典当行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                              ,许可证编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已有分支机构数量:       家。
二、拟设分支机构情况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典当行近两年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年度
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合计
 
 
 
 
 
 
 
 
填表说明:1.净利润按利润表对应项填报;2.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合计按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报。
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该典当行近两年来连续赢利。
最近两年来,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金拨付
该典当行已经按照要求将营运资金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人员资质情况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已提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审验,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六、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拟设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附件7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机构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机构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码
 
股东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审核推荐机关:
 
 
 
 
(盖章)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商务部,第二联由审核机关留存。
附件8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分支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运资金
 
许可证编码
 
机构住所
 
分支机构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典当行信息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机构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码
 
股东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审核推荐机关:
 
(盖章)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商务部,第二联由审核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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