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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无力还贷办理抵押登记一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表日期:2015/9/1 11:45:34 来源:理财资讯 点击量:4951

   本报记者高利锋 张玉 通讯员路宽

  近日,市民小王向本栏目咨询,自己的朋友小张急需资金周转生意,用其名下房产进行抵押,向自己借了60万,随后去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借款期限已到,小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小王就想把房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以抵债,可是当小王自己拿着《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借款合同到房管局申请过户时,工作人员未予受理。小王认为,既然对方偿还不了贷款,自己拥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自己对房屋为什么没有处置权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据了解,现在民间借贷中,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等进行担保的做法非常普遍。但由于对相关知识的缺乏,不少出借人就做了这样看似有理实则违法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规,小张在使用房产作抵押时,张王二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抵押权,小王提出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法规,抵押权是一种针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并非在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直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小王在出借钱款时,小张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的是房屋的价值,而非房屋本身,这就意味着当小张不能按时偿还时,小王不能直接处置该房产,所以工作人员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交易手续。

  记者在此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广大市民在办理借贷时,一定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保障个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理财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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