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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发表日期:2015/9/8 15:44:23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点击量:5288

 行政审批项目(含项目编号)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gz0611011

审批主体

市公安局

审批行为依据(含名称、文号、修订时间)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6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35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0年9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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